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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9-9 19:5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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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常理”判决是对法律原则的颠覆
2007年09月07日 16:22:06 来源:山西晚报
[新闻回放]据《现代快报》昨日报道:南京一男子彭宇称因搀扶摔倒的老太太,反而被告上法庭。9月5日,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彭宇被判赔45876元。判决书称“彭宇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的人,从常理分析,他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医院”。
这无疑是一次让人大开眼界的判决——支撑判决的不是证据,而是推理。
在这里,南京市鼓楼区法院的法官向世人展示了其非同一般的逻辑推理能力:“如果彭宇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说明事实经过并让老太太的家人将她送到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彭宇未作此等选择,他的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识,一般不会贸然借款,而如果撞伤了他人,则最符合情理的做法是先行垫付款项”……乍听起来,似乎也不是一点道理都没有。然而,所谓的推理,其实不过都是假设,而法律判决中讲究的是证据,讲究的是有一是一有二是二。
这样的判决,显然是对现有法律原则的突破和颠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的一个根本原则,它何时变成了按照“常理”来推断呢?
既然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喜欢搞推理分析,那么我们也就来分析一番,看看其分析是否符合“常理”。很显然,法院所认定的“常理”,就是明哲保身,就是人情冷漠。但对于道德水平较高的人来说,面对倒在地上的老太太,其所认定的“常理”却是上前搀扶、救助,不这样做,才是不合“常理”的。法院凭什么就认定人们一律都道德水准低下呢?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作为原告一方的老太太将彭宇告上了法庭,那么其就应该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自己是被彭宇撞倒的,但事实上,其并没有什么证据。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只能判原告败诉。值得质疑的是,是什么让法院以推理来替代证据?
中国固然有“将合情理置于道理之上”(林语堂先生语)的传统,但在建设法治社会的今天,尤其在司法过程中,这样的做法已很不合时宜。(孙立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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