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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子一直在关注, 又发生戏剧性转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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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15: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高莺莺事件:高天虎被捕陈学荣回家 2006-08-28 09:53:37 来源: 南方报业-南方都市报 核心提示:在刑拘30余天后,襄樊警方昨天以涉嫌诬告陷害罪正式将高天虎逮捕,妻子陈学荣被无罪释放,但陈学荣表示她不相信鉴定结果,还要申请重新鉴定。 陈学荣将申请重新鉴定高莺莺内裤上精斑 本报讯(记者贾云勇)今年7月23日,襄樊市警方以涉嫌伪证罪将高天虎、陈学荣夫妇刑事拘留。昨天下午,襄樊警方向高天虎宣读了批捕决定书,在刑拘30余天后,他因为涉嫌诬告陷害罪被正式逮捕;他的妻子陈学荣则被无罪释放。 昨天,陈学荣还接到了襄樊市公安局关于高莺莺内裤精斑鉴定的法律文书。精斑鉴定通知书内容如下:陈学荣:我局指派/聘请有关人员对高莺莺生前所穿内裤上的遗留精斑进行了DNA鉴定,鉴定结论是高莺莺生前所穿内裤上遗留的精斑为其父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9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1条之规定,如果你对该鉴定结果结论有异议,可以提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申请。落款时间为2006年7月24日。 陈学荣表示,她不相信女儿内裤上的精班是高天虎的,肯定要申请重新鉴定,具体步骤要与律师商量后决定。 此前,互联网上有人发文称,警方告诉陈学荣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所留后,陈以头撞墙哭叫高天虎欺骗了她。陈对此描述予以否定,称“没有这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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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15:20:29 | 显示全部楼层
“民女高莺莺之死”泣血九问2006-08-15 19:22:55 来源: 北方网  从2002年12月开始,随着襄樊市原市委书记孙楚寅的落马,当地七十余名领导干部被陆续牵出,其中市属相关单位、县市“一把手”三十余人,厅级干部11人,大量腐败案件得以昭然于世人面前;但是,平民之女“高莺莺之死”,至今疑雾重重。 对于襄樊市的人们来说,高莺莺是个耳熟能详的名字,是个让人落泪的名字。无论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官员、新闻记者,还是出租车司机、小商小贩、工人师傅、农民兄弟,都向记者满目悲凉地谈起高莺莺这条过早凋零的花季生命,满腔愤怒地述说这条生命殒落后的反常现象。 民怨沸腾中,“高莺莺之死”的九个问号,叩问着正义与良知。 一问: 人命关天,公安局为何处理草率? 湖北省襄樊市西北部有个老河口市,老河口市区十公里之外有个宝石宾馆。2002年3月15日晚,一位花季少女在这里香消玉殒。 晚上10点20分,老河口市赵岗集镇村民高天虎刚要入睡,突然接到了宝石宾馆女老板王淑军的电话:“你女儿不见了!你们马上到宾馆来。” 高天虎、陈学荣夫妇摸黑赶到宾馆时,已经是深夜11点左右。 王淑军和她的妹妹告诉陈学荣:“高莺莺上九楼送茶后就不见人影,已经一个多小时了。” 5分钟之后,老板王淑军告诉她说:“找到了,找到了。”陈学荣看见自己的女儿被人从三楼大厅抬了过来。女儿满脸是血,上衣好几颗扣子都没了,腰带和鞋子也不见了,脸上、肚皮被抓伤,两手手腕都是黑紫色。据说女儿是从九楼掉下来,摔到了宾馆大楼后面洗衣房顶部的平台上。 老板王淑军让赶紧送到医院抢救,当送到老河口市第二人民医院时,医生诊断早已死亡。 高天虎夫妇问宾馆老板的弟弟王勇有没有报案,不料对方却说:“如果你们要报案,我们就不管了。” 就在这时,高天虎的二弟高天成赶到医院,用手机拨打110,居然一直打不通。后来高天成只好亲自跑到公安局报案。 警察来了,却说天黑看不见,要等第二天早上再看现场。就这样,人命关天的事,公安人员没有勘验就离开了宾馆。 二问: 高莺莺是跳楼自杀,还是另有死因? 第二天即3月16日下午,老河口市政法委和公安局部分领导对高天虎夫妇说:“经过现场鉴定,高莺莺为自杀。” 就在高莺莺死亡前一天,夫妻俩还在宾馆门口与女儿愉快交谈,女儿怎么可能一夜之间产生轻生的念头呢?高天虎夫妇强烈要求查清女儿的真正死因。 高莺莺出事前五天,曾回过一次家,她对父母说,有位市领导老盯着她,要请她吃饭,被她拒绝了。 高莺莺还对父母讲过,宾馆里很复杂,但自己决不会做对不起爹妈的事,有些事情能忍就忍,不能忍的决不忍。 当地的一位现场目击人告诉记者:第二天早上八点多,他在老河口第二人民医院看到了高莺莺的尸体,第一感觉就是这种情况并非跳楼自杀,一定是被人害的!最明显的标记,就是她的喉部有被掐的手印,手腕有黑紫色勒痕,上衣纽扣少了好几粒,有一粒纽扣居然还扣错了,裤子拉链也没有拉上。这时有人提醒高莺莺的亲人偷偷地拍摄了她的伤情照片。 在采访中,记者看到了这些保存完好的照片,确如所述。 事过四年,记者到老河口市公安局和刑侦大队采访时,遇到了出人意料的抵触。在连续两天的坚持下,记者仅仅看到了老河口市公安局的《法医检验鉴定书》和2002年7月写给襄樊市公安局信访科并省厅控申处的《关于高天虎的女儿高莺莺坠楼自杀一案的调查报告》两份材料。就是这样两份无任何保密可言的材料,高天虎夫妇告状四年,至今未能看到,为什么? 调查报告中说:“……高莺莺就一人顺楼梯上楼,在九楼至十楼楼梯转弯处窗口坠楼……”这个场景,一无目击证人,二无现场勘查证据支持,显系推定想象。 宾馆方对高莺莺上楼的说法也很不一致。老板说让她去倒茶;一位部门负责人说让高莺莺上楼换零钱;另一个负责人说让她上楼倒开水。 老河口市的一个群众在事发后悄悄告诉高天虎,你女儿拼命反抗,为你争气了…… 三问: “自杀”的证据为何矛盾重重? 公安机关不仅不及时、仔细地勘验现场,不及时对伤痕作出法医鉴定,还收集了许多高莺莺属于自杀的证据。 警方的调查报告中说:宾馆工作人员郭延静等七人反映:平时高莺莺脑子有问题,精神不正常。郭延静等三人还证实:事发前高莺莺情绪不稳定,对他们说了一些莫名其妙的话。 中国广经新闻记者邓永平曾经找到过郭延静,但郭延静说,她从未向警方说过这样的话。 记者在采访中,得到了郭延静提供的一份证明材料,材料中这样写道:“……干警写的一部分询问笔录是我说的,可另一部分是公安编造的(我有证人可以证明我)。另外我要特别说明,那天晚上宝石宾馆老板确实开了百家乐赌场,七楼八楼有很多地方官员,地方干警有的也在那种场合下玩。另外宾馆明确规定所有员工在自己岗位工作,我和高莺莺应在四楼以下工作,高莺莺怎么可能从四楼跑到楼上去呢?以上我写的都是事实,将来不论哪级干部哪级领导调查我都可证明……” 警方甚至曾向媒体说:高莺莺在读书期间曾受到过精神刺激。 老河口一中曾担任过高莺莺班主任的李相亮老师向中国广经新闻的邓永平记者证实,高莺莺在校时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不错,未见有精神障碍表现。 四问: 法医为何草草鉴定? 知情人向记者介绍,公安机关第二天才去勘察现场,但为时已晚。宝石宾馆在第一天已将该做的事情做完,包括对高莺莺的内裤都做了更换。但由于高楼坠落的剧烈撞击,阴道内的部分残留物溅出,沾到了新换的内裤上。 法医鉴定是在高莺莺死后的第二天做的。按常规,凡是女性死亡事件,法医首先要考虑这个女孩是否死于奸杀。第一项工作应该是检查女性的阴道有无残留物,提取阴道分泌物。检查乳房是否受到破坏。法医没有做,为什么? 在采访时,高莺莺的姑姑告诉记者,在尸体火化前,亲人们给莺莺换衣服时,发现莺莺的一个乳头被咬坏。但是,这一重要情节,法医鉴定却没有体现。 法医只做了体表的常规检查,拍了几张照片,看看各处有没有伤,然后就走了。如此重要的尸检,不到十分钟就做完了。而且法医对外伤也没有给出明确说法,没有给家属出具死亡鉴定书,仅仅口头告知“属意外死亡”。当家长问到死者颈部与手腕处的淤紫伤痕是如何造成的,为什么有明显手指抓印时,法医答道:“我只说与死亡有关的。” 五问: 为何动用公安和武警抢夺尸体? 法医检验之后,根据公安局意见,尸体被送往殡仪馆存放。当天下午,市委几大领导班子来了很多人,与家属谈善后事宜,要求将尸体尽快火化。家属要求面见老板王淑军姐妹,但没人理会。 高天虎夫妇强烈要求查明女儿死因,但遭到在场的市领导拒绝。万般无奈中,3月17日一大早,在陈学荣的娘家亲戚的动员下,愤恨的家属将尸体从殡仪馆抬到了宝石宾馆三楼上,欲讨说法。为了防止尸体被抢,亲人们在大厅日夜守护。 2002年3月18日星期天凌晨,大批警察、武警突然出现在宝石宾馆,他们手持警棍,对守护尸体的亲属一阵乱棒,打散后将尸体抢出,送往殡仪馆。 陈学荣为保护女儿尸体,奋力反抗,被四人提着双脚,头部朝下,从三楼一直拖到地面上,后来继续被拖了五十多米,当时陈学荣的后背鲜血直流,昏迷不醒。高天虎的肋骨、腰部被打伤,至今未愈。 据现场群众说,事发第二天,宝石宾馆的三陪女全部被送走,服务员此后也被全部遣散,老板王淑军姐妹更是无影无踪。 六问: 为何急于将尸体火化? 3月18日早上,上百名警察,拦住殡仪馆大门,只要高天虎不签字火化就不让家属出去。在僵持中,派出所将高莺莺的两个叔叔、一个表哥关押起来,并威胁如不签字就不放人。 3月18日11点左右,在殡仪馆办公室,老河口市政法委一名副书记对高天虎夫妇说:不管你们答应不答应,今天尸体必须火化。你们签字还可以给点钱,不签字我们也要强行火化,一分钱也没有,同时你们的几个亲戚也要停职。 在胁迫和亲情的双重压力下,高天虎夫妇含着泪,在协议书上签了字。 火化时,公安局要求将衣物全部烧毁,一件不留。 幸亏高天虎提前将那条白色内裤藏了起来,后来送到省外保存,才得以留下关键证据。 七问: 既然是自杀,为何又要补偿4.9万元? 2002年3月19日,在老河口市政法委,一位领导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关于解决高莺莺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让高天虎签名,并补偿4.9万元。协议甲方为高天虎,乙方为“市委工作组”。协议中要求,甲方领取死亡及安葬补助费后,保证不再追究任何单位的责任。 如果按照宾馆以及公安部门的说法,高莺莺是在宾馆自杀的,“市委工作组”为什么出面要和家长签订协议? 死亡鉴定书说是“自杀”,而记者见到的协议书上却说是“意外死亡”。 “自杀”与“意外死亡”的含义并不相同,为何在高莺莺的死亡事件中,出现如此变化? 八问: 高莺莺死亡前,是否遭受性侵害? 高莺莺被强行火化后,高天虎想方设法躲避围追堵截,他委托河南省某律师事务所,将高莺莺死亡时身穿的白色内裤,送往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 2002年7月31日,该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在白色内裤上检出精斑。 白色内裤上的精斑,如万箭穿心,刺痛着高莺莺的父母,夫妇俩泪如雨下…… 九问: 高莺莺的死亡真相,能否水落石出? 在襄樊、老河口及周边的丹江口、谷城等地,从平常百姓到有识之士普遍认为,制造高莺莺命案的元凶一定同孙楚寅关系密切,因为调动驻襄樊的武警,没有市委书记的命令是不可能做到的;阻止襄樊报刊登载这个事件,除了他,在整个襄樊,没有第二个人有如此大的能量。而种种反常现象,更说明执掌重权之手在背后操纵。 襄樊市一位老干部激愤地对记者说:此命案疑点重重,老百姓反映强烈,不查清真相,听任我们的党受质问、怀疑和误解,就是给我们的党抹黑,就是对党不负责任。盼望公安部派出专案组来调查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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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15:21:00 | 显示全部楼层
  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18日在汉公布了备受关注的“高莺莺死亡事件”复查结果   荆楚网消息:襄樊高莺莺死亡事件通过媒体传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的关注,8月18日,在武汉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媒体质疑高莺莺死因的疑点进行了一一解答。   1、公安机关“抢尸”迫不得已,为防止群体性事件   2002年3月15日23时33分,老河口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接宝石宾馆报案,称该宾馆女服务员高莺莺跳楼,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接警后,老河口市公安局刑侦中心人员随即赶到现场,检查了尸体,对有关人员进行了询问。3月16日上午,侦察技术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法医也对尸体进行了检验,对死者的死亡方式、衣着的情况、现场的局部情况进行了拍照,正式认定为跳楼自杀。   16日下午4时,老河口市公安局正式通知高莺莺的家人,高莺莺系跳楼自杀,高的亲人向宝石宾馆提出赔偿20万元。宾滚提出数额巨大,予以拒绝。   17日10时许,高家将尸体抬到宝石宾馆门口,摆放花圈,搭建灵棚,播放哀乐,拉横幅,造成宝石宾馆门口交通堵塞。   18日上午,在多次劝说无效的情况下,老河口公安机关依照《人民警察法》,对于严重的群体性事件,可以采取强行驱散,或强行带离现场或拘留。   公安机关的行动是迫不得已,是依法可行的。   2、高莺莺系跳楼自杀   经过公安机关对现场进行复勘,死者生前有跨越栏杆行为,栏杆上灰尘有跨越痕迹,法医认为死者生前是有意识的坠楼。   通过2002年3月15日的现场复勘图,可以看到一直从楼顶到楼梯口,内侧都有一排木质的护栏,护栏高90厘米形成保护栏,人在楼梯内不能失足坠落楼梯外,在一排护栏上有灰尘擦拭痕迹,可以判断为跨栏翻越所为。在现场拍摄的一组照片中,窗台上有踩踏痕迹,从其位置、力度、宽度来分析,是人踩踏形成。现场楼梯、墙面、护栏、玻璃窗等地方都没有发现厮打后留下的痕迹,可以判定死者是高处有意识地坠落死亡,可排除外力导致坠落。   根据高莺莺家属提供的四张照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可以判定:死者口鼻有大量出血,颅骨骨折严重,尸体面部轻度肿胀,头部有淤血存在,右颌下面有皮肤出血。死者腿部畸形改变,双腿多处骨折,上身未见损伤,可见死者坠落时是双脚着地,下肢在着地后还能一定,说明死者坠楼后有意识存在。   死者坠落时并不是擦窗户的工作时间,现场也没有擦窗户的工具,再加上90厘米高的护栏,可以排除死者意外失足坠落。   3、衣扣、衣裤脱落,拉链崩开,是高空坠落时的常见现象   死者身上没有明显的外伤,衣扣、衣裤脱落,以及拉链崩开,是高空坠落时的常见现象。   复查组进行了3次推落实验,先后选择了三个身高、体重等与高莺莺相近的人体模型,通过在九楼将模型推落与自行坠进行比较。三次试验中,拉链均被崩开。侦察试验表明,第三次人体自行坠落试验落点与高莺莺坠楼落点基本一致。   4、调查高莺莺活动时间和地点,可排除他人危害   经查,2002年3月15日20时左右,高莺莺到七楼开水房打开水。20时30分左右,她前往五楼为歌厅兑换零钱。21时起,一直在九楼歌舞厅吧台。22时,歌舞厅负责人王某见高莺莺不在现场,王反映高莺莺精神有些不正常,担心出现问题。22时40分左右,电话将情况告诉高莺莺父母,并要求他们赶到宾馆帮助查找。直到23时左右,在三楼平台上,高莺莺被宾馆水电工魏某发现。宾馆人员及高莺莺父母迅速将高莺莺带往老河口第二医院抢救,抢救过程中,高莺莺死亡。当天当班的多名宾馆工作人员均能证实此点。此外,在宾馆工作、住宿、参与赌博的人员证实,他们均没有听到打斗声,大声呼救声,可以排除他人杀害。   5、调查走访表明,高莺莺有精神异常表现   经走访,高莺莺高中时的班主任李相亮几名高中同学均能证明,高经常在课堂上莫名其妙地大笑,或者经常在上课时睡觉,或者做一些很奇怪的举动。   在一份证词里面,高莺莺的班主任李相亮说,“2000年6月,我发现高莺莺精神问题越来越严重,同学们经常反映,高莺莺经常和别人吵架,后来我把情况跟高莺莺的母亲反映了一下,让她把高莺莺带回去治疗一下。”   校工张某,高莺莺高中同学赵某、庞某等证实高莺莺在高中时,确实存在精神异常表现。   曾给高莺莺看过病的老河口市个体医生刘某的证词里这样说,“街上的人都知道高莺莺精神有病。我曾经建议高莺莺的母亲陈某带她去大医院看病,估计有精神分裂症。陈某说,高莺莺睡眠不好,精神压力大,病是神经衰弱导致的。”   高莺莺在宝石宾馆的同事也证实,高莺莺在工作过程中也有精神异常表现,并一直在服药。   2006年7月27日,公安人员在检查高莺莺遗物时,发现一张纸条和辞职书,纸条上书写着:“我是该死的人了”。同时,还发现一张2002年2月写的一封辞职书,内容为:“本人因个人原因,不能继续为宾馆服务,特申请辞职,请给予批准。”经公安部门鉴定,均系高莺莺笔迹。   6、公安部鉴定证明:内裤精斑是高天虎所留   专案组成员对2002年3月15日住在宝石宾馆的男性进行了血液取样,共取了二十多份,其中有襄樊原市委书记孙楚寅的儿子孙某的血样,一起送到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同时,专案组还用试纸从高天虎口腔内取得部分组织。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三位专家对所有取样与内裤精斑进行了DNA比对,只有高天虎的与之相同。故而得出结论内裤精斑系高天虎的。   据介绍,坠楼事件发生后,高家几十名亲戚不让动高莺莺身上的衣物。其父高天虎后将高莺莺身上衣物一共七件全部带走,始终不提供给警方,并放在一个木箱带往省外。   后来,高天虎将附有精斑的内裤送往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全程有摄像、录音,经过DNA比对,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所留的可能性大于99.9999%。   7.高莺莺之死与孙楚寅无关   某杂志在发表的《高莺莺死亡事件》一文中认为,警方以自杀结案,而民间始终坚信高莺莺被强暴谋杀,并认为与原任中共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腐败串案有关,并猜测为孙楚寅儿子孙某所为。   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证实,高莺莺系跨越宾馆护栏后跳楼自杀身亡,不存在他人加害,与孙楚寅及其腐败案相关涉案人员无关。   而该媒体猜测孙楚寅之子谋杀高莺莺,已在法律程序上败诉,被要求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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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15:21:56 | 显示全部楼层
网民质疑高莺莺案官方结果 政府称经得起再复查 2006-08-24 11:18:39 来源: 青年周末  8月18日,武汉。新闻发布会上公布的调查结果打碎了所有民间的猜测 官方:我们经得起复查 媒体:我们只是报道了百姓的疑问 ◎文/本报记者蒋文娟 -官方调查结果震惊网民 -95%以上的网民不相信政府调查结果 -网民质疑是否有道理 -“铁案”是否经得起再调查 8月18日,湖北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通报了“高莺莺死亡事件”复查结果。通报称,复查表明: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其父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高天虎本人所留,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物证系伪造。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一度闹得沸沸扬扬的“高莺莺死亡事件”,就这样再次“盖棺”。报道称,由襄樊市委、市政府组成的案件复查专案组是本着“重新复查、办成铁案”的原则,对高莺莺死亡事件进行全面复查的。 此案焦点在于:警方以自杀结案,而民间始终坚信高莺莺被强暴谋杀,并认为与原任中共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腐败串案有关。而此次新闻发布会打碎了所有民间的猜测。 8月18日上午,新闻发布会一经宣布,立即在网上引起强烈反响,各大门户网站和社区论坛中,针对这一新闻的议论纷纭,网友跟帖累计达十多万条。其中95%的评论,均对这个复查结论表示强烈质疑。 与此同时,高天虎的二弟高天成也表示,高家人不承认此次的复查结论,他们保留申诉的权利。 网民不相信调查结论 “能不能让我们知道真相?能不能给我们一个满意的答复?”这是几天来在各大网站数万条针对此事的发帖中,网友们问得最多的问题。针对官方的调查结果,网友们又列出新的疑问:检测的究竟是高莺莺的体液还是高天虎的精液?因为孩子是父母所生当然带有父母的遗传基因。如果精液确系高天虎的,那高天虎为什么笨到非要把留有自己精斑的内裤吵着给警方做证据呢?此案为什么不在异地调查、审理? ◎网友IP地址:58.60.152. 公安部有关专家——几名专家?是在职的还是退休的?是公安部委派去的还是个人行为?是谁定的专家名单?专家的那页有签字的意见敢公布吗? “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高天虎提供的物证、进行检验”——这似乎是支持复查组结论最“铁”的证据了,但这份如此“铁”的证据没有见人。“经公安部鉴定”与“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完全是两回事,委托鉴定和公安部指派鉴定不同。如果仅仅是委托鉴定,其法律地位并不高。而且如果其中最关键环节证据来源是送样,即便是公开和透明,法律地位也不高,其中的可操作性太多了。 “公安部专家在宝石宾馆做了三次坠落实验……”不知道这个“专家”想证明什么,与本案有多大关系,“活人”与“死人”坠落的时候情况不同,模特与死人的坠落也可能不同。关键的问题,这名专家如果确信自己的结论是正确的,那么他就应该公开试验报告和细节——甚至应该试验时就向媒体公开。 ◎网友IP地址:219.133.206. 在医学上,父亲的DNA会有50%的序列与孩子相同,他女儿的X染色体就有他的一半。女儿的下体分泌物当然能检出与父亲DNA相同的序列呀,因为除了犯罪分子的精液还有女儿的血液和分泌物,在检测时我们应该检测的是精子的DNA,要排除死者血液和分泌物。我们不能因为高的内裤上有和父亲相同的DNA就说是伪造的,如果那样的话,好多孩子的下体分泌物都能检出和母亲父亲相同的DNA。 ◎网友IP地址:220.187.203.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05条: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法释[97]9号)对《刑法》第305条规定的犯罪确定了罪名:伪证罪。 3.由上可知,第305条“伪证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该法条排除了对当事人伪造证据的定罪处罚,且特别要求是“在刑事诉讼中”。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并未对“诬告陷害”的行为定罪。 5.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对照复查组所公布的“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可以得出如下结论:①《刑法》并未对“诬告陷害”的行为定罪,高天虎怎么就因“诬告陷害”而“涉嫌构成犯罪”了?②“伪证罪”的主体应当是刑事诉讼的当事人之一,就算高天虎在女儿的内裤上作了假,依《刑法》,他还没提出刑事诉讼,并非“在刑事诉讼中”,怎么就“涉嫌构成犯罪”了?③就算高天虎提出了刑事诉讼,他只能是原告,不是“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中的任何一类,不能成为“伪证罪”的主体,怎么就“涉嫌构成犯罪”了? ◎网友IP地址:219.156.217. 调查说“高莺莺之父高天虎,1983年因无故殴打他人,严重破坏公共秩序,被以流氓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单说高莺莺好了,说什么高天虎几年前被判过刑的事呢?和本案有关系吗?为什么总习惯将历史拿来说事? 官方调查结论引发的各执一词 高家人: 我们不承认复查结果 今年7月23日,高天虎和陈学荣夫妇因涉嫌伪证罪被襄樊市公安局刑事拘留,高家代理律师岳建州律师告诉《南方都市报》记者,对于高天虎涉嫌伪证罪一案,“襄樊市公安部门的一些做法违反程序。” 岳建州说,“根据《刑事诉讼法》,拘留后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所在单位。但襄樊市公安局7月23日刑拘高天虎和陈学荣,却到26日才将通知书送到家属处。” 《南方都市报》报道,8月9日上午,岳建州律师会见了高莺莺之父高天虎。高天虎对涉嫌伪证罪表示不能接受,他明确告诉律师,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绝对不是他的。 8月22日,记者联系到高天虎的二弟高天成。他告诉记者,高天虎夫妇仍在看守所羁押。 记者:18日调查结果出来了,你们作为家属相信吗? 高天成:我们全家绝对不相信,绝对不承认。 记者:调查结果称内裤上的精斑是高天虎的你们有没有异议? 高天成:那是他们警方伪造的。我们保留向最高检察院、最高法院、全国人大申诉的权利。老百姓应该有说话的权利……拘留了我哥嫂后,他们搜走了家里的照片和哥嫂保存下来的证据,并且没有按照法律程序写下清单。 记者:他们怎么进去的? 高天成:他们把门撬开的。哥嫂在外四年了,没有拿家里的钥匙,钥匙在我这里。门被撬了两次。 记者:您对您刚才说出的这些话负责任吗? 高天成:我负责任。 襄樊市政府:我们经得起再调查 8月21日,记者与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杨主任通了三次电话。 听明记者来电的意图,杨主任说:“汉江传媒网上有一个《“高莺莺死亡事件”真相》,基本情况都在里边。”(记者后了解到,汉江传媒网是由襄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办的襄樊市惟一具有在网上对外发布新闻资格的门户网站。) 记者:但这两天评论和网友的质疑还是很多,为什么最后的结果已经公布了,网友还有这么多质疑的声音呢?你们怎么看待网上的评论? 杨:那是因为网友没有参加新闻发布会,媒体稿子里写得不详细,如果他们看到我们全面的解释就清楚了。另外也不排除恶意炒作,政府部门在网上处于弱势地位,网民爱拿这个事说事。 记者:您觉得这种情况还需要再开发布会做更详细的解释吗? 杨:说清楚了,都说清楚了。 记者:说清楚了,但是可能像您说的并没有传达到公众的耳朵里,并不能说服大家。 杨:他们没有认真看,我们的网上有一个“事实真相”,里面都解释了,如果他们看了以后一分析就知道了。 杨主任一再要求记者也去看汉江传媒网的“事实真相”,并挂断了电话。 记者再次拨打过去,杨说:“情况我们都公布了。你还可以问一下襄樊市公安局,有些调查情况他们比较清楚。”这次,杨又要求记者去询问市公安局。 记者:我看了咱们回答的一些问题,还是有读者或者网友针对政府回答的问题又提出了疑问,我是想再替网友和读者问问。比如坠楼的时候怎么就可以把纽扣摔错位,腰带就找不着了呢? 杨:纽扣错位你看到照片了吗? 杨主任仍然让记者找市公安局的董煜华处长。 记者:还有人认为确定高莺莺自杀的证据不足,她到底是因为什么自杀的,这个有查清吗?主要是这件事情网友的质疑太多了,包括各个主流媒体的评论…… 杨主任再次挂机。 8月21日下午,记者又一次拨通了杨主任的电话:这个调查结果您可不可以拍着胸脯说肯定是没有问题的? 杨:肯定没有问题。是公安部直接参与指导的。 记者:以后再复查的话这个结果也是没问题的吧?你们怕不怕再复查? 杨:没问题。这个事是谁都不敢马虎的。 8月21日-22日记者先后10次给参加此次调查的襄樊市公安局董煜华处长打电话,均被告知不在办公室,记者说明采访意图并留下联系方式,截至发稿时,仍没有听到董处长的声音。 媒体:只是报道百姓疑问 曾深入接触到高家人、较早发表这一事件的某媒体记者前后调查了将近一个月时间。 该媒体记者对本报记者说:“我们报道的每一句话,没有一句是编造的,我们所有的文字都是有具体的人反映的。” 对于这篇引起轰动的报道,该媒体记者说,我们没有定性高莺莺这件事,我们只是提出了疑问,只是把当事人、老百姓的这些疑问反映出来。这些疑问不是三岁的孩子随便发出的,是我们采访了大量的当地群众,听她父母、见证人所讲的。 《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朱国栋,在襄樊、武汉等地实地采访近十天,他对记者表示: 高莺莺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我个人不做倾向性的判断。我只是觉得湖北方面的专案组,很大一部分都是原来高莺莺案调查组的成员。新成立的专案组,如果能让以前参与办案的一些人员回避,再得出这样结论,应该更加有说服力。 记者:您觉得您的这篇报道是否客观真实? 朱国栋:肯定是客观真实的。 记者:您对发布会的结果是否认可? 朱国栋:我不发表个人的见解。 《新闻晨报》记者杜琛:我们只是如实地报道我们调查出的东西,只是把我们了解的东西告诉读者,根据我们报道的东西,官方调查的内容,以及高莺莺家属提出的疑问,留给读者自己去评判吧。我们只是忠实地发布我们所了解到的情况。 记者:你是客观真实地报道了你所了解的事情吧? 杜琛:我写的东西都是有凭有据的,我们是不带任何观点去采访的。 记者:您是否认可官方的这个发布? 杜琛:这是官方的一个调查,我们只是把这个结论公布出来。我不发表看法。 《中国青年报》记者甘丽华:在发布会上,我们作为媒体,就是代表公众提问。我觉得公众的反映基本代表这一事件的反映吧。我们并不是能做出判断的人,但是公众的反映可能是值得思考的,值得人们去重新考量这个事情。 媒体报道与官方结论谁更接近真相 根据杨主任的反复提示,记者登录了汉江传媒网,看到了一篇署名林杰,题为《“高莺莺死亡事件”真相》的报道,按杨主任所说,这就是那篇襄樊市政府新闻办的官方说法了。 是否正如杨所说“看到我们全面的解释就清楚了”呢?记者将此前媒体报道所提出的疑问和该文章做了对比: 是不是自杀? ◎媒体报道: 当地一位现场目击人告诉记者:我看到高莺莺的尸体,第一感觉就是这种情况并非跳楼自杀,一定是被人害的!最明显的标记,就是她的喉部有被掐的手印,手腕有黑紫色勒痕,上衣纽扣少了好几粒,有一粒纽扣居然还扣错了,裤子拉链也没有拉上。 在采访中,记者看到了保存完好的照片。照片上的高莺莺,面部的眼皮处、手腕、颈部、右耳部均有不同程度的抓伤或黑紫色勒痕。这远非坠楼所能造成。 ◎调查结果称: 法医检验证实,手腕处颜色较深,但没有条形反映,不应是勒痕、掐痕。死者身上没有明显的抵抗伤和反抗伤,衣扣脱落和拉链绷开是高坠时的常见现象,结合死者衣物没有明显撕裂、脱落分析,可排除他人加害。 侦查实验证实:高坠可导致死者衣服拉链绷开。 侦查人员制作了3个用于实验的人体模特。三次实验中,人体模特衣服拉链处均被绷开。第三次实验(人体模特自行坠落)与高莺莺坠落点基本相符。结合窗沿、护栏、铝合金窗框上的踩踏痕迹推断,高莺莺应当是从九楼窗沿处跳楼。 尸检有遗憾? ◎媒体报道: 高莺莺的姑姑告诉记者,在尸体火化前,亲人们给莺莺换衣服时,发现莺莺的一个乳头被咬坏。但是,这一重要情节,法医鉴定却没有体现。法医没有给家属出具死亡鉴定书,仅仅口头告知“属意外死亡”。 ◎调查结果称: 经调查,医院当时进行救治的医生张某和为死者换衣服的李某均证实“没有发现乳房损伤”。死者家属请人拍下的尸体损伤照片中,也没有这一损伤的反映。 证言之惑 ◎媒体报道: 记者在采访中,得到了郭延静提供的一份证明材料,材料中这样写道:“我在宝石宾馆上班,不能不听从老板的,干警写的一部分询问笔录是我说的,可另一部分是公安编造的(我有证人可以证明我)。另外我要特别说明,那天晚上宝石宾馆老板确实开了百家乐赌场,七楼八楼有很多地方官员,地方干警有的也在那种场合下玩。另外宾馆明确规定所有员工在自己岗位工作,我和高莺莺应在四楼以下工作,高莺莺怎么可能从四楼跑到楼上去呢?以上我写的都是事实,将来不论哪级干部哪级领导调查我都可证明。事实永远是事实,谁也推翻不了。” ◎调查结果称: 此次复查,郭某某证实:上述证词是高天虎写好后与其弟、妹一起迫使她抄的,许多情况是不真实的,她向公安机关提供的证词才是真实情况。 精神病之说 ◎媒体报道: 老河口一中曾担任过高莺莺班主任的李相亮老师向《中国广经新闻》的邓永平记者证实,高莺莺在校时道德品质好,学习成绩不错,未见有精神障碍表现。 ◎调查结果称: 在这次复查中,李某某证实:“高莺莺在校学习不错,表现及道德品质都较好”是他说的,后一句话他说的是“高莺莺精神不正常”,并对记者篡改其原意表示愤慨。 ◎网友质疑: 网友IP地址:61.163.231. 侦查讲究证据,证明人家有精神病史请拿出病历来,或者相关处方也行,怎能光凭口头猜测。 抢尸真相 ◎媒体报道: 2002年3月18日星期天凌晨,大批警察、武警突然出现在宝石宾馆,他们手持警棍,对守护尸体的亲属一阵乱棒,打散后将尸体抢出,送往殡仪馆。 ◎调查结果称: 为了尽快平息这场有组织的违法群体性闹事,老河口市领导按程序请求原武警襄樊市支队调派武警,协助老河口市公安机关维持秩序。武警老河口市中队派出10名武警,协助老河口市公安机关维持秩序。公安干警和武警战士均未携带枪支及其他杀伤性武器。 火化与赔偿的争议 ◎媒体报道: 2002年3月18日早上,上百名警察,拦住殡仪馆大门,只要高天虎不签字火化就不让家属出去。在僵持中,派出所将高莺莺的两个叔叔、一个表哥关押起来,并威胁如不签字就不放人。 老河口市政法委一名副书记对高天虎夫妇说:“不管你们答应不答应,今天尸体必须火化。你们签字还可以给点钱,不签字我们也要强行火化,一分钱也没有,同时你们的几个亲戚也要停职。” 2002年3月19日,在老河口市政法委,一位领导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关于解决高莺莺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让高天虎签名,并补偿4.9万元。协议甲方为高天虎,乙方为“市委工作组”。协议中要求,甲方领取死亡及安葬补助费后,保证不再追究任何单位的责任。 ◎调查结果称: 老河口市委工作组与死者亲属在殡仪馆就尸体火化及善后处理事宜进行协商,市委工作组提出,如果死者家属对公安局法医尸检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请检察院法医进行尸检,也可以请上级公安机关法医进一步复检,高天虎表示不再复检。死者家属同意在给4.9万元经济补偿的情况下火化尸体。晚9时,尸体由死者家属自行安排火化。 老河口市之所以要和死者亲属签订《关于解决高莺莺意外死亡有关补偿协议》,是出于对死者家属的困难照顾和精神抚慰。出于关心、照顾死者家庭和尽快平息事态的考虑,商定由民政部门从慈善基金中解决4.27万元,加上宾馆按政策补偿的6300元,共4.9万元。由于4.9万元补偿费由两部分构成,以其中任何一方签订协议都不合适,工作组负责人只好以“市委工作组”名义与死者家属签订补偿协议。 ◎网友质疑: 网友IP地址:已隐藏 自杀也可以获赔?那政府要赔死了! 高莺莺案已无法查清? 调查结果公布后,许多媒体都发表了评论,而这些评论饱含质疑的声音。 《南方日报》发表评论文章说:“针对高莺莺案的诸多疑点,公权力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公众释疑解惑,尤其是关于‘高父为什么要拿着留有自己精斑的高莺莺内裤提供给鉴定部门并四处上访’等疑问,不然,公众完全有理由将类似于这样的结论视为污辱公众智慧从而口诛笔伐之。” 红网署名悠悠南风的作者发表了这样的评论:公众之所以对高莺莺这个死亡“真相”产生普遍怀疑,根本原因还是因为这样的调查结果,根本未能向公众提供一个具体的、完整的、有针对性的、有说服力的、符合逻辑的、经得住情理推敲的解释与证据。 红网署名杨涛的评论称,专案组虽然有上级专家,但主力仍然来自襄樊市公安局。这让公民高天虎可能又再一次陷入与地方政府作对的境地……在我看来,高天虎被襄樊市公安局以涉嫌伪证罪刑事拘留就可能表明了某种信号,因为让与原先办案有关的机关而不是外地、外省的公安机关来调查高天虎的问题,本身在程序上就值得质疑。 《北京青年报》8月20日发表的评论称:高莺莺案客观上已无法查清“真相”。评论认为:“由于在收集、固定证据方面远未能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高莺莺案目前在客观上已成为一宗无法查清的‘疑案’。”“最后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不存在他人加害,高莺莺有精神异常表现,其跳楼与精神异常有关’,也过于勉强。从襄樊市政府向媒体通报复查的结果来看,认定高莺莺自杀的都是间接证据,且尚不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南方都市报》的社论认为:如果说结案前公众不相信的是高莺莺自杀之说,结案后公众不相信的,就是这个官方结论,以及给出这个结论的专案组。社论还指出:专案组成员名单始终未得公布,这种神秘引人猜测,专案组办案程序的不公开也同样让人浮想联翩。此外,专案组的人为何会想到精斑可能是高父所留,因此去检测他的DNA? 《现代快报》的评论认为,高莺莺的父亲再怎么傻,能傻到连内裤上的精斑需要化验都不知道吗?傻到拼了老命保留的居然是自己的罪证吗?“法律界人士已经明确指出,当地公安局拘捕高莺莺父母的做法明显程序违法,许多破绽和矛盾无法自圆其说。这个时候,就急匆匆地把高莺莺父母给抓了,再联想此前的种种怪事,当地公安机关的做法如何能让公众信服?” 高莺莺之死 2002年3月15日晚,年仅18岁的少女高莺莺,死于其工作的襄樊市下辖的老河口市宝石宾馆。 据媒体报道,事发后,当地公安局鉴定高莺莺为跳楼自杀,并要求家人尽快对尸体予以火化,但家属因发现尸体上存有多处伤痕,觉得高莺莺死因疑点重重,不同意火化。而后,当地公安局连同武警强行抢走尸体,逼迫家属在火化协议上签了字。 此后4年里,高莺莺父母高天虎、陈学荣坚持上访。高天虎想方设法躲避围追堵截,他委托河南省某律师事务所,将高莺莺死亡时身穿的白色内裤,送往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2002年7月31日,该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论:在白色内裤上检出精斑。 后经媒体披露,这起旧案惊动当地政府,并于今年7月4日成立由襄樊市委、市政府负责案件复查专案组,重新彻查此案。公安部亦派专家驻襄督战,后来,中纪委亦介入此案。 据此次新闻发布会称:联合复查组认真审核了高莺莺死亡事件的案卷材料,复勘了现场,对尸检过程及尸检意见进行了审核,对有关人员进行了全面调查取证,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不存在他人加害。高莺莺有精神异常表现,其跳楼与精神异常有关。 这次复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对高天虎提供的高莺莺死亡时所穿的内裤上所留精斑进行了检验,与可能对高莺莺造成性侵害的相关人员血样DNA检验结果做了比对,均被排除。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的鉴定结论表明,高天虎提交的高莺莺白底兰花内裤上的精斑系高天虎所留。 ◎记者手记◎ 一位报道过高莺莺案的记者的话让人记忆犹新:“我们奇怪的是,为什么任疑问在民间蔓延,这个事件,用老百姓的话说,是当地骨灰级的新闻,媒体的追问让它重见天日了。虽然真相没有定论,但最起码,这些疑问能够浮出水面。” 但是,历时一个多月的专案组复查之后,疑问为什么仍不能从人们心里消除?网友为什么不信任有关部门的调查结果?政府应该怎样做才能让网友相信? 官方有意将此案办成“铁案”,而这个“铁案”,办案立场是否中立,是否经得起再次调查?是否经得起人们的质疑和时间的检验? 综合网友的声音,我们还想问的是:出事后,为什么警方不连夜查看现场?为什么不对现场进行保护?既然死者家属对死因高度质疑,按照相关法律精神,本应进行解剖检验尸体,为何市委工作组要动用武警与警察来抢尸体,为的就是进行火化呢?对于以上有责任的地方,为何不予以追究? 既然说是自杀,为何平常的一起自杀事件,就让市政府产生引起群体性事件的“害怕”?媒体记者前往当地公安机关采访高莺莺事件时,曾被不明身份的人员和车辆跟踪盯梢,这又如何解释?诸如此类的疑问,这份调查结果都未能给出答案。 SOHU网友: 首先得严刑拷打那个不是人养的刘法医,没有TMD伪证,就不会有后来这么多的烂事情发生,我姑且不论这条内裤上的精斑是谁的,看到令人如此切牙的公安结论,我们老百姓还有什么可说的呢.他,公安,还是属于被告的一方,连回避的嫌疑都不怕,硬生生地找了个理由来逮捕高父,我们还能有什么理由相信这个案件能有有一个让全国人民相信的结果.现在高家也走投无路无可奈何了,再过几天,我相信案件的结果不外乎是精斑确实是高父所为,高家一家人都做伪证搞诬陷.然后是高女之死与当地的公安政府一点关系没有,确实是自杀身亡.白痴都知道,在报道中记者也调查的很清楚了,高父藏着留有精斑的内裤,是因为经别人指点的,再说高家也有一些在公安等政府机构工作的人,不可能连最常识的DNA鉴定知识都不懂,哪怕高父当时不懂,弄了自己的精子确实妄图诬陷,那过后肯定会通过各种渠道了解相关知识,那他还去鉴定吗,还去上访吗,用脚指头想都想得到.现在,公安的"鉴定结果"出来了,好象全国人民都是傻冒,不懂鉴定,不懂得逻辑,任由他们怎么说就怎么是.可惜事不顺人愿,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为.襄樊公安如此办案究竟意欲何为,究竟是谁有这么的啊能耐,想怎么搞就怎么搞.这一重重黑幕和手段的背后,究竟是谁,是谁有这么大的手腕,他在那里干了些什么手脚? 简直是把中国人都当猪,中国人就有这么弱智?会相信这样的结果??? MOP网友: 1,事隔4年还能找到死者生前的纸条,佩服! 2, 拿到内裤会想到和高父对照DNA,奇人! 3,110会打不通,意外! 4,死了人隔一夜才勘察现场,敬业 5,尸体检查10分钟搞定,高水平! 6,坠楼会把钮扣摔错位,奇迹! 7, 腰带可以摔没,怪! 8。 人死后还能被抓出血印,功夫高深! 9,所有人明知道有精神病,宾馆还聘用,好老板! 10,动用80人抢尸体,不算多! 11,一个宾馆服务员自杀,市委书记几次召开会议解决,有能力! 12,一个宾馆服务员自杀go-vern-ment赔偿4万,好go-vern-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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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殿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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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15: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恩,我也看了,这案子漏洞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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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尊天神

Майкл Джексо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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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15:27:41 | 显示全部楼层
l老大学行侦的 ??发现对案件很感兴趣
飘渺岛主 该用户已被删除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15:28:22 | 显示全部楼层
南都:为何对高莺莺案仍有疑问?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01:30 南方报业网   广受关注的“高莺莺案”复查结果公布: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高父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其本人所留。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公布的结果出自官方,明显更有权威性。尽管很多人相信,真相并不像民间版本所说的那样简单,高莺莺自杀也并非不可能,但很少有人相信,这个堂皇的结论所显示的就是 全部事实,这从各大网站、论坛、贴吧上针对此事的留言中就可看出。如果说结案前公众不相信的是高莺莺自杀之说,结案后公众不相信的,就是这个官方结论以及给出这个结论的专案组。   为什么专案组的结论仍会受到质疑呢?   第一,专案组成员名单始终未得公布。专案组虽然包括上级专家,但主力仍然来自襄樊市公安局。有分析认为,这样的人员组成,很难脱离与原老河口市公安局办案人员的联系。当初最大嫌疑人之父孙楚寅落马已经3年,高家申诉4年却难有结果,足以证明地方势力盘根错节。虽然这只是猜测,但既然是复查,专案组确实应该避嫌。事实上,专案组要调查的不仅仅是高莺莺的死亡真相,还应包括当初的办案程序以及责任归属。为此,该案的调查应完全避开襄樊警方。不能做到这点,至少要公布原办案组与现专案组的成员名单,彻底撇清两者关系,其公正性与权威性才能获得公众的认可。   第二,专案组办案程序的不公开也同样让人浮想联翩。不可否认,在办案过程中过多披露细节可能会阻碍调查进程。但如今案件已结,为什么不将1个月来专案组的猜测、侦查、取证、推理过程讲清楚?既然证据足以说服经验丰富的刑侦专家,那么也必定能够说服热切期待的公众。   第三,专案组的人为何会想到精斑可能是高父所留,因此去检测他的DNA?有曾接受媒体采访的村民反映,他们被派出所找去之后,警方所问第一句话便是“高天虎给了你多少钱?”,这是否说明警方对高天虎做伪证早有预设,是否有可能因此屏蔽掉了其他可能的证据与线索?   第四,随着案件复查的结束,媒体的信息源趋向单一。高父高母因涉嫌伪证被拘留,已经无法再发言。此前接受过媒体采访的村民也表示自己现在不敢说话。更有报道说,记者的调查曾经遭受当地不明身份人员的跟踪,甚至一直跟到湖北省公安厅。这是否表明某些势力对整个事件还有严密的控制?当然,并没有证据表明警方指令相关证人禁口。但只有公开论证过程,允许媒体对证人进行独立采访,才能消除公众的疑虑。   专案组重查4年前的旧案,曾令公众与媒体寄予厚望,可是纵观其办案过程和最终结论,都不能说服公众,徒令公众对司法公正的怀疑升级升温。或许此案至此已经终结,或许时间流逝洗涤旧迹,人们的疑惑与追问终将无力无奈地结束,但与这些结束同时发生的,也许是司法系统公信力遭受的伤害。   (《南方都市报》8月19日社论,有删节)
周虎城:从高莺莺案看“认定”的逻辑 --------------------------------------------------------------------------------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1日09:27 南方日报   周虎城   高莺莺死亡事件通过媒体传播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8月18日,襄樊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就媒体对高莺莺死因的质疑进行了“解答”,专案组认定高莺莺系跳楼自杀,死者父亲高天虎向公安机关提供的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为其本人所留,其涉嫌诬告陷害及做伪证,已被警方羁押。然而,翻开各大论坛,这个在当地已形成定论的所谓“铁案”,却在网民当中引起了颇多争议,对于专案组未向公众公布充分证据的“认定”,多数人表示了异议。   公众疑问不绝,即使出于政府形象危机公关的考虑,也理应尽快和全面地公布相关细节,以让公众杜绝关于其中“猫腻”和“官官相护”的臆想。否则,只是给出经“认定”后的结果,却无足够的逻辑支撑,公众就有理由来怀疑,也有理由来发表批评性意见。道理很简单:既然甲方不需要在“认定”的过程中显示令人信服的逻辑力量,那么,乙方也就同样有权利根据自身立论需要来“认定”甲方行为是否正当。   在如今越来越开放和越来越平等的社会,公权力部门再也不能因为是公权力部门就天然地具有了超越社会其他层面的权威性和公信力。真正的权威性和公信力均来源于公众在社会整体层面上的认可,就仿佛人大代表之所以能行使各项权力,是其权力来源于选民的授权一样。越是公权力部门,就越是有义务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否则,由于网络信息交互的难以限制,在民间智慧逐步发育的现阶段,对公众知情权的冷漠极有可能导致怀疑情绪的蔓延,而不管这种情绪是否出于事实抑或误解。   “认定”是有多种方式的,但法治社会和信息时代所需要的关于“认定”的内涵早已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那个“一句顶一万句”,毋须太多证据便可“认定”包括国家主席在内的人有罪的时代早已过去,法治和公开才是这个时代的主题词。针对高莺莺案的诸多疑点,公权力部门有责任也有义务为公众释疑解惑,尤其是关于“高父为什么要拿着留有自己精斑的高莺莺内裤提供给鉴定部门并四处上访”等疑问,不然,公众完全有理由将类似于这样的结论视为污辱公众智慧从而口诛笔伐之。   事实上,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没有什么不可以公开的。对公众保藏原本不需保藏的“秘密”,所导致的恐怕不是社会情绪的稳定,而是相反。公开才有公信力。口说的“铁案”即使再言之凿凿地给予“认定”,那也未必就真是铁案。对“黄静案”的处理已经给了我们许多教训,今天,何必又非要与公众的知情权和公权力部门的公信力较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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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殿骑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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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15:29:0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查清了肯定揪出一大堆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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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尊天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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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15:30:12 | 显示全部楼层
也在关注 我都无法相信这个社会已经黑暗到了什么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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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15:47:16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舒拉830 于 2006-8-28 15:30 发表 也在关注 我都无法相信这个社会已经黑暗到了什么程度
黑暗到不是人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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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8-28 15:47:52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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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15:54:0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望当维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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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28 16: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是一个客观的人,都能看出来,典型的窦娥冤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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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8-31 10:34:4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J小弟 于 2006-8-28 15:29 发表 这个查清了肯定揪出一大堆腐败
是啊~文章里提到的孙楚寅早几年就被抓了,当是他被抓的时候就有一大堆腐败也被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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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7-4-18 12:48:11 | 显示全部楼层

高莺莺之父高天虎一审被判有期徒刑一年

高天虎被带入法庭。 高天虎在法庭上受审。 高天虎从法官手中接过判决书。汉江传媒网4月17日报道 4月17日下午3时,湖北省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高莺莺之父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一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一审认定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天虎在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后,将自己的精液留在高莺莺死亡时所穿内裤上,伪造证据,捏造王淑军指使他人*杀高莺莺的事实向有关机关告发,对王淑军进行诬告陷害,意图使王淑军受到刑事追究,并向有关媒体提供所捏造的事实,导致出现大量失实报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引起公安机关对高莺莺死亡事件两次复查,侵犯了王淑军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关于被告人高天虎提出高莺莺不是自杀坠楼死亡的辩解意见。经查,事发当时老河口市公安局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即已确认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后公安机关经过两次复查排除了高莺莺意外失足和被他人强制坠楼的可能,均得出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的结论,该结论法院予以采信。况且,被告人高天虎对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结论的不同意见,并不能否定其伪造证据、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行为的刑事违法性,故被告人高天虎的此项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高天虎提出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用检材是其妻陈学荣在北京市看守所羁押时,公安机关从陈学荣阴道提取的分泌物的辩解意见。经查,证人陈学荣证实送检内裤一直由其夫妇保管,被告人高天虎也作此供认。当庭播放的送检过程录像证明送检内裤由被告人高天虎直接交给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排除了他人接触该内裤的可能。同时,北京市看守所的健康检查记录及民航总医院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北京市看守所在2006年7月22日收押陈学荣进行例行检查时,未提取过陈学荣的阴道分泌物,且该检查时间是在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作出鉴定结论之后,公安机关也是在获知DNA鉴定结果后,才以陈学荣涉嫌犯罪对其采取的强制措施,故在时间上可排除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所用检材来自于陈学荣处。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公物鉴发〔2007〕57号关于高莺莺死亡案DNA鉴定有关问题的答复函进一步确认所检测的DNA分型与高天虎相同,未检出女性DNA,故该辩解意见不能成立。 关于被告人高天虎提出其向有关领导和部门反映女儿高莺莺被*杀、要求惩治凶手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的辩解意见。经查认为,我国公民依法享有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但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被告人高天虎若对高莺莺系自杀坠楼死亡的结论存有异议,应通过合法的手段和途径向有关部门反映,但其却伪造证据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诬告王淑军,并向媒体提供捏造的事实,侵犯了王淑军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符合诬告陷害罪的构成要件,应以诬告陷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该辩解意见也不能成立。鉴于被告人高天虎的诬告陷害行为并未使被害人王淑军受到刑事追究,且其女高莺莺自杀坠楼死亡已是家庭不幸,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高天虎当庭表示不服判决,将提出上诉。 本文来源:荆楚网
高莺莺生前照片 高莺莺坠楼示意图 襄樊当地举行新闻发布会 因四处告状,高家长满荒草 [td][tr]
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一案 4日下午开庭  今天下午2点,高天虎涉嫌诬告陷害一案将在湖北襄樊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据悉,法庭可容近百名人员旁听该案。[详细内容]
事件全程2002年3月15日:湖北襄樊市老河口市宝石宾馆服务员高莺莺在宾馆坠楼身亡。 2002年3月16日:当地政法及公安机关认定高莺莺系自杀。 2002年7月31日:湖北省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的鉴定结论称在高莺莺内裤上检出精斑。 2006年7月:高莺莺案被媒体登出,在全国范围引起关注。 2006年7月18日:高天虎夫妇把将高莺莺生前衣物送到公安部相关部门化验。 2006年7月21日:高天虎被襄樊警方扣留,称内裤上精斑为高天虎的。 2006年7月23日:高天虎因涉嫌伪证罪被刑事拘留。 2007年1月:高莺莺案被检方退回当地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2007年3月20日:高莺莺父亲涉嫌诬告被诉至法院。
最新进展高天虎诬告陷害案4日开庭 高天虎拒绝律师辩护 湖北死亡少女高莺莺父亲涉嫌诬告被诉至法院 高天虎案被检方退卷补充侦查 精斑系高父所有 高莺莺父母涉嫌伪证被拘
媒体关注“民女高莺莺之死”泣血九问 反向新闻:专访高天虎 襄樊"官场地震"调查:"官腐并发症" 咦!敏感消息发布的“星期五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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