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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陈凯歌起诉胡戈的结果会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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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22:00:0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我觉得很有可能是:双方和解,以求双赢 原因: 胡戈制作的《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虽然嘲讽了陈的电影《无极》,但是却给了陈一个很好的炒作契机。《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已经在网络上出名了,好好利用一番,就有可能炒出大菜。老百姓骂得越狠,就越增加商业价值。陈毕竟是大导演,他难道真的要用法律来对付胡戈这个小人物吗?如果他还在乎商业价值,就不会这样干。 老百姓呢?有一部分人是清醒的,而大多数是蒙在鼓里,他们很有可能帮助陈完成这次炒作。 至于炒作会带来怎样的社会效应和商业价值,这是我们要讨论的。当然这也是陈要考虑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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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Shy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2-13 22:12:43 | 显示全部楼层
我就不明白陈凯歌拿什么来起诉 胡戈这种行为并没有涉及商业牟利 也没有对陈凯歌的名誉进行任何的诽谤 难道所有的电影批评家都要进班房吗
飘渺岛主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2-13 22:16: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法律支持老陈的起诉吗? 极度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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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3 22:22:24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2Shy 于 2006-2-13 22:12 发表 我就不明白陈凯歌拿什么来起诉 胡戈这种行为并没有涉及商业牟利 也没有对陈凯歌的名誉进行任何的诽谤 难道所有的电影批评家都要进班房吗
“未经许可修改并传播电影作品”这条怎么样? 胡戈这种行为并没有涉及商业牟利?也说不定啊,明的没有,暗的有没有就说不清了(我可不是心理阴暗,这年头挂羊头卖狗肉的事少吗,即使不是有意“挂羊头卖狗肉”,“无心插柳柳成荫”也有可能啊)。 就按照他没有涉及商业牟利来设想,可是人家电影是有版权的啊,人家能让你随便用?央视要用陈的片子怕也是要付费的吧。 而且他还用了某电视台的节目片段,这家电视台搞不好也要进来插一杠子呢。再说得夸张一点,惊动文化部说不定也有可能啊。 [ 本帖最后由 mystlynx 于 2006-2-13 22:31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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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22:22:56 | 显示全部楼层
当然是火上浇油,越炒越大3
飘渺岛主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2-13 22:39:08 | 显示全部楼层
转引: 2006-02-13 21:55:16 新浪网友 就 独家对话陈凯歌:恶搞者丧失最基本道德底线(组图) 发表评论 IP:221.201.162.* 哎,无耻龌龊啊。一个“大导演”竟然和普通人叫阵。他打不赢这个官司,就是打赢了人民的口水也会把他淹了的 !别说你的破《无极》,美国的《惊声尖笑》系列电影就是专门恶搞大片的。你姓陈的去看看吧,迈克尔。杰克逊 在片子里被搞都没说什么。你丫算老几啊?看以后谁还去看你的烂东西!
2Shy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2-13 22:41:34 | 显示全部楼层
可怜的老迈 被拽出来当典型
飘渺岛主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2-13 22:43:30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ystlynx 于 2006-2-13 22:22 发表 “未经许可修改并传播电影作品”这条怎么样? 胡戈这种行为并没有涉及商业牟利?也说不定啊,明的没有,暗的有没有就说不清了(我可不是心理阴暗,这年头挂羊头卖狗肉的事少吗,即使不是有意“挂羊头卖狗肉 ...
这个片子可能有商业牟利吗 本来就是个粗制滥造的东西 网上随便下载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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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22:46:48 | 显示全部楼层
只要胡没有牟利 他就不可能被算侵权 就像我引用你文章你一段话,再加入我自己的东西,还要给你稿费? 除非法律出了问题 法官出了问题 除非这本来就是陈的另一次炒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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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3 22:55:45 | 显示全部楼层
《惊声尖笑》和这个还是不太一样,人家是模仿,要说侵害也是侵害名誉权,而名誉权这个东西是无形的,可操作的范围比较宽。而且MJ也不会去为这个打官司,毕竟这个电影只是打擦边球,还不算太过火,真要为这个打官司的话,公众会更加注意MJ的脸而不是其他的东西,这对MJ确实没什么好处。 而《一个馒头》确实拿陈的电影素材做了短片,也确实未经许可,从法律上来说,法院是会接受诉讼请求的。另外陈还可以有N条理由,我又想出一条,那就是“损害电影的正当商业利益”,这是附加的。 不知道事情会闹到什么地步。如果法律真的惩罚了小胡,那小胡也只能怪自己太不谨慎,个人观点在网上发了也就发了,实在要画面效果就做个Flash吧,错就错在他用了陈的电影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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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22:59:3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是胡戈制作的啊?? 晕。。。 有兴趣可以到他的论坛上面看看~~ 音频应用论坛,很不错: http://www.audiobar.net/ 胡戈就住在宝山。。。离我家还是比较近的。。
飘渺岛主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2-13 23:02:2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ystlynx 于 2006-2-13 22:55 发表 《惊声尖笑》和这个还是不太一样,人家是模仿,要说侵害也是侵害名誉权,而名誉权这个东西是无形的,可操作的范围比较宽。而且MJ也不会去为这个打官司,毕竟这个电影只是打擦边球,还不算太过火,真要为这个打官司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节 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胡戈符合,而且网络的传播并非他造成) (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三)为报道时事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四)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其他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已经发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有吗?) (五)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刊登或者播放在公众集会上发表的讲话,但作者声明不许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七)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八)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 (九)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 (十)对设置或者陈列在室外公共场所的艺术作品进行临摹、绘画、摄影、录像;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十二)将已经发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第二十三条 为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除作者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经发表的作品片段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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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2-13 23:03:48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kGenie 于 2006-2-13 22:43 发表 这个片子可能有商业牟利吗 本来就是个粗制滥造的东西 网上随便下载的东西
粗制滥造也能牟利,是很显然的事。就不说现实中那些假冒伪劣产品,咱就说说近年来流行的网络歌曲,有几个不是粗制滥造出来的? 工业产品还有国家标准国际标准,而文化产品,有标准吗?如何定义“粗制滥造”?有官方、书面的定义吗? 再回到网络歌曲,它们的牟利关键点在哪里?出名啊。《猪之歌》出了名,紧接着就有某养猪县要出180万元请那个香香代言呢。 [ 本帖最后由 mystlynx 于 2006-2-13 23:1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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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2-13 23:04:35 | 显示全部楼层
原帖由 MkGenie 于 2006-2-13 22:46 发表 只要胡没有牟利 他就不可能被算侵权 就像我引用你文章你一段话,再加入我自己的东西,还要给你稿费? 除非法律出了问题 法官出了问题 除非这本来就是陈的另一次炒做
不能这么类比 电影的画面和声音本身就是受智慧财产权保护的 未经许可确实不能私自剪辑用来牟利 但是胡戈并没有拿来牟利 所以这个不好界定
2Shy 该用户已被删除
发表于 2006-2-13 23:08:13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控方能拿出有力证据证明胡戈牟利了 那么这个案子就有定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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